#SPULawaroundtheWorld : 亵渎神明,违反刑法第 206 条—————–
一只脚踩在佛像上,抬起右手模仿佛像是错误的。#เหยียดหยามศาสนา
刑法第 206 条是过去发生的案件,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直到最高法院于 2007 年就此案作出裁决,其中本案的被告通过“打扮成僧侣,站在佛像底座上,一只脚在亲属面前”犯罪
。被告的脸上露出嘲讽的手势,眼睛和嘴巴都张着……“一家报纸刊登了一张肇事者
的照片。因此,这是不适当的行为,是对佛教的侮辱,
被告犯有《刑法》第 206
条、《刑法》第 206 条所规定的罪行,“任何人对任何群体的宗教所尊重的物体或场所犯下任何侮辱宗教的行为,应处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或两万泰铢至十四万泰铢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最高法院第 1807/2007 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