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公共集会的权利和自由:需要通知或许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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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授 Nopadol Pakornimitdee
斯里帕图姆大学法学院讲师

2015 年 7 月 14 日,政府公报公布了《公共集会法 B.E. 2558 (2015)》,该法案将在 30 天届满后生效。《公共集会法》可以归类为长期使用的法律之一。直到我们达到这项法律颁布的地步。

《公共集会法》能否改变多年来一直处于抗议时期的泰国政治历史?公共集会法能否成为泰国社会中希望看到不同新政治的人们的希望?这是一个值得思考、值得探索的问题。

在泰国王国前宪法 B.E. 2550
(2007) 中,第 63 条规定,一个人有和平集会的自由,没有武器
。除非凭借法律规定的权力,否则只有在公共集会的情况下……

第 63 条一直声称我有集会的自由,没有人可以阻止我,因为宪法保证,即使根据第 63 条第 2 款没有关于公众集会的法律,我听到一些人通过媒体说第 63 条第 2 款违反了第 63 条第 1 款。它不适用,但与该意见存在困惑,即使第 63 条第 2 款是法律的例外。

尽管该协会现在有《公共集会法》B.E. 2558 (2015)。在泰国王国新宪法到来之前,《公共集会法》某些条款的出现引发了问题,让人很难想象人民和村民会要求行使他们的权利和公共集会自由。必须在集会开始前至少 24 小时通知接收者。集会无法像以前那样立即举行。如果通知的接收者是指举行公众集会的当地警察局局长或其他人。根据部长的公告,他是负责接收公众集会通知的人。其余的都是根据规则。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是:

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如果通知的接收人认为收到通知的公众集会可能违反第 11 条第 2 款或第 2 款,则该公众集会可能违反第 11 条第 2 款或第 2 款。7 或第 8 节 通知人应责令通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正。

违反第 8 条的公共集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考虑第八条的规定时,该条规定:“公众聚集不得阻塞出入口,不得干扰下列场所的运营或使用:

(1) 政府
合署 (2)飞机场港口、火车站或公共交通
站(3)医院教育机构和宗教场所
(4)外国政府大使馆或领事馆或国际
组织办事处(5)“第 1-4 条下的地方有自己的理由,抗议者不应阻塞出入口或干扰他们的工作,但在为身为政治官员的部长开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第 8 条?”

(5) 拦截抗议者的抗议。公众集会或抗议集会。大多数时候,这是针对政府的示威活动。希望向抗议者施压,让他们做他们想做的事。

事实上,公共集会早就应该有集会规则来说明可以做什么。哪些作不能执行?因此,制定公共集会法是正确的,也是非常适当的。收件人不得被打断。一个问题是,遵守这项法律的警官必须毫无疑问地向社会和那些出于任何不允许的原因希望集会或抗议的人回答明确的问题。因此,当局的自由裁量权很可能是公共集会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之一。接收者可能成为目标,或者另一方可能由另一方陪同。

尽管该法第 10 条的措辞是,任何希望举行公开集会的人都应通知收到通知的人。这不是一个通知问题,因为法律为接受者打开了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大门。因此,集会通知问题可能是对公共集会法提出各种问题或疑问的唯一问题,例如该法是否保障集会自由,或者是否间接请求行使该权利的许可。公共集会是权利还是自由?

但是,总的来说,这条法律 90% 的内容被认为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是泰国社会应该长期存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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