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案 B.E. 2553 (2010)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令 B.E. 2553 (2010) 订明,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职权和职责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遴选。教职员工将由来自各个领域的代表组成,包括政府部门的代表、在法律领域任教的全职教职员工代表以及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共 12 人。提名委员会有 4 名成员,分为 2 名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全职教师和 2 名私人讲师。 法学院学术事务助理院长,斯里帕图姆大学代表。被选为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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